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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展工程总承包试点实施方案》的摘要

2018-11-01

近日,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联合制定并印发《陕西省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展工程总承包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就我省开展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提出具体要求。根据《方案》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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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目标

在我省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组织开展工程总承包,探索和创新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下实施工程总承包的方法和路径,完善现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程分包、施工许可、施工管理和竣工备案等环节管理制度,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实现节约建设投资、加快建设进度、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的协调和统一。

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强化落实各方主体责任,有效遏制违法发包和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营造良好的建筑业发展环境。

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8年10月) 

1.深入调研摸底。 

2.确定试点企业。

一是注册地在陕西省具有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或具有勘察设计综合甲级资质的企业(企业自愿申请)。

二是由各设区市和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荐注册地在本地1-2家具备工程总承包能力的建筑业企业或勘察设计单位,建筑业企业应当具有一级总承包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资质,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具有相应专业甲级资质(仅具有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除外),优先推荐同时具有上述施工总承包资质和勘察设计资质的企业。    

3.选取试点项目。

各设区市、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会商发改、财政等部门,选取一批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作为工程总承包试点项目并向社会主动公开。

 4.明确工作目标。

 (二)实施阶段(2018年11月~2019年10月) 

推进工程总承包工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实施指导,省发改委、省财政厅配合。具体工作由试点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发改、财政部门予以配合。 

(三)总结阶段(2019年11月~2019年12月)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对试点项目进行阶段性总结回顾,梳理试点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总结试点项目实施过程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形成一套体系完整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流程和办法,并在全省全面推广工程总承包模式。

工作措施

(一)工程总承包方式适用项目

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试点项目原则上为采用通用技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优先安排装配式建筑开展试点

(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条件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有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熟悉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设计项目负责人或者施工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工程总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任职。 

(三)工程项目发包要求

 1.发包阶段和条件。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特点,自行决定在可研批复或者初步设计审批后,在项目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确定后,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发包。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2.控制合同价格方式。对于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在可研批复后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的,宜采用预算后审方式并在招标文件或者发包合同中约定。在初步设计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的,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结算价款调整应符合合同条款的约定。 

3.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招标范围和招标控制价,细化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以及是否采取装配式建造方式、BIM技术等招标需求事项。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招标时间,确保投标人有足够时间对招标文件进行仔细研究、了解招标人的招标需求、进行必要的深化设计、风险评估和估算。 

4.具体评标办法。工程总承包项目评标应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的主要因素包括工程总承包报价、项目管理组织方案、设计方案、设备采购方案、施工计划、工程业绩等。在试点期间,不宜将工程业绩限定为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设置为相应施工业绩或设计业绩。    

(四)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

1.项目管理机构组成。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项目管理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加强设计、采购与施工的协调,实现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有限控制。 

2.项目全过程管理。建设单位应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全过程管控,履行合同和法定义务,实施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备案管理。 

3.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分包。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其已具备资质许可范围内,自行实施工程的勘察、设计、采购和施工。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行实施设计的,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主体部分的设计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行实施施工的,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同时具有资质许可范围内的设计、施工能力的,应当自行组织实施工程主体部分的设计和主体结构的施工。 

4.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设计、施工质量、安全生产、施工工期、工程造价等负总责。

 5.工程技术文件管理。工程实施过程中各类工程管理技术文件、报验表格等应作相应调整,增加工程总承包企业以及人员栏目,由工程总承包企业签署意见,各勘察、设计、施工企业根据其实际承担的工程内容在管理技术文件、报验表格的相应位置签署意见。 

6.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工程总承包企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各方主体参加。工程保修责任书由工程总承包企业签署,并由其负责向建设单位移交全套工程技术资料。 

(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监督管理 

1.施工许可管理。对于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桩基工程先行施工的,符合施工许可条件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允许先行办理施工许可证。在办理桩基工程施工许可时,可容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人防审核意见书,但必须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部门出具的该项目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意见。 

2.信用信息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总承包项目中实际承担施工任务的企业开展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建设主管部门在对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监督管理时,除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五方主体外,应将工程总承包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作为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纳入建筑工程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办法监管范围,在永久性标牌、质量终身责任信息表中增加工程总承包单位。

2018年10月30日前,各设区市、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推荐的试点企业名单上报省住建厅,具有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或具有勘察设计综合甲级资质的企业直接向省住建厅提出申请。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工程总承包试点企业名单由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汇总公布。

来源:秦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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